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籍管理,根据教育部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文件,结合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学生。
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
第三条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,应持录取通知书,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,应当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,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。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,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,复查合格予以注册,取得学籍。复查不合格的,取消其入学资格。凡属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,一经查实,取消其学籍,作退学处理。情节恶劣的,提请有关部门查究。
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,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(下同)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,由新生本人申请连同诊断证明交招生办、教导处转报校长批准,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,但不具有学籍。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,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,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,经学校复查合格后,重新办理入学手续。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,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应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。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,应向学校请假,履行暂缓注册手续。对未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,视为放弃学籍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第七条 凡休学、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,未经批准复学者,不予注册。
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
第八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(以下统称为课程)的修读与考核。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,归入本人档案。
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。考试成绩的评定,采用百分制或等级评定制。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、完成实习、课外作业以及课堂讨论、平时测验等所综合评定的成绩。可采用百分制或者等级制评定。
第十条 学生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,结合平时成绩、期中成绩综合评定,平时、期中、期末分别占10%、30%、60%。
第十一条 思想品德成绩按考试60%,平时表现40%评定成绩。平时表现成绩由学生所在班与有关部门联合评定。
第十二条 体育成绩每学期评定一次。其体育成绩,按身体素质10%、健康状况10%、课外体育锻炼30%、体育课成绩50%综合评定;
第十三条 专业课学期成绩不合格的学生,在下学期开学初补考。学年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必须补考。
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,应事先持有关证明请假,经班主任批准,再报教导处办理缓考手续。教导处另行组织考核。凡未办理缓考手续者,一律按旷考论处。
第十五条 考试违纪者,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,直至取消学籍,该课程的本次考试为0分,且不能参加补考。
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,不得更改。
第十七条 凡经补考仍不合格者、旷课超过总学时数的和旷考者及考试作弊者,必须留级和退学。
第四章 退学
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学校将作退学处理。
1、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;
2、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90个课时以上;
3、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;
4、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,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;
5、本人申请退学,经说服教育无效的。
按上述规定处理退学的,不属对学生的行政处分。
第五章 转专业
第十九条 学生在已注册完学籍情况下一般不予以转专业,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经学校批准后,准许转专业:
1、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,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的;
2、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,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,不能在原专业学习,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;
3、学生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。
第二十条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,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;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。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。
第六章 休 学
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经学校批准后,准予以休学:
1、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,须停课治疗者;
2、因某种特殊原因,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或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。
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、退学、复学、转专业等学籍异动的,均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,填写《江西省崇仁科技学校学籍异动申请表》,经学校审核同意后,办理休学、退学、复学等学籍异动,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第七章 毕 业
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,其内容包括德、智、体三方面,重点放在对政治态度、思想意识、道德品质、学业成绩、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鉴定和评语;
第二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,德、体合格,考核合格,实习成绩合格,规定的基本功测试和等级考试合格,准予毕业,发给毕业证书;
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习期满,未及格者必须补考,待成绩全部合格后,再发给毕业证书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工处负责解释。